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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康:为祖国赢得声誉的“金平”轮船长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9 21:09 阅读:次 字体【
  • 黄康:为祖国赢得声誉的“金平”轮船长

    航海系校友航海科高29组乙班黄康

      黄康(原名黄拔康),福建闽清人,1935年出生,1954年7月毕业于集美水产航海学校航海科高29组乙班。他先在部队工作,后转业到中国远洋公司,通过刻苦自学、实践,重新熟悉业务,从水手做起,一直当到船长。先后在天津远洋运输公司“金平”轮、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新华”轮和海顺船务公司“高鹏”轮担任船长。黄康退休时,是香港远洋公司船长。

      “中国‘金平’轮船长是一位给人留有深刻印象,聪明、合格的船长。”这是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法官巴里希恩对黄康船长的评价。

      1976年,他在天津远洋运输公司“金平”轮担任船长。这一年的12月8日,他驾驶着“金平”轮从罗马尼亚康斯坦萨载货一万二千二百五十吨经苏伊士运河返航回国。当船只编队通过苏伊士湾东航道时,“金平”轮被巴拿马籍(意大利船东)的一艘三千吨的挖泥船“玛丽亚路易斯”号碰撞。事故发生后,对方一口咬定事故要由我方负责,并要我方赔偿损失担保金额高达三百万美元。事实上,两船碰撞的责任完全在于对方,因为对方违反了运河航行规则。但是,为了友好地协商解决此案,我方曾作了相当的让步,表示愿意承担三分之一的碰撞责任。但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这种高姿态,却被对方看作软弱可欺,他们不仅拒绝承担三分之二的责任,还要强迫我方承担百分之百的碰撞责任。由于双方在船舶碰撞责任上发生纠纷,无协商的余地,对方意大利船东向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海事法庭提出起诉,我方人保总公司也决定将此案提交英国伦敦高等法院海事法庭审判,并由人保天津分公司和天津远洋运输公司派代表,以及原“金平”轮船长黄康和二副等组成海事小组,前往伦敦应诉,出庭作证。

      在应诉之前,作为当事人的黄康船长是多么希望海事法庭能作出公正判决,以洗刷蒙在他身上的不白之冤。对于碰撞的责任他心里是有数的,但在这是非曲直纠缠在一起的时候,纵使他有一百张嘴也很难说清。他曾一度沉默,不愿见人,连和最要好的朋友的联系也中断了,消沉到了极点。

      这一天终于盼来了,当公司决定派他去伦敦应诉时,他高兴得整夜都睡不着觉。但是,打官司对于他来说毕竟还是第一次,从来没有经历过。他担心在法庭上有理说不清,担心法官不公正,他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更担心自己没竭尽全力而让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但这口气是无论如何要出的,于是,他投入了全部精力来准备应诉的所有资料,熟记全部细节,并强化英语训练。为此,他那高大的身材整整瘦了一圈,但却换来了心里的踏实。1983年2月3日,他和其他代表一起,满怀信心地飞向那个特殊的战场。

      在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上,对方辩护律师答辩时称,挖泥船当时在苏伊士运河东侧作业,并在东侧等待南航船队通过运河。“金平”轮是南航船队的第十七号船,航向205,并向挖泥船展示其红灯。当挖泥船接近七号灯浮以南1.5链(十分之一点五海里)位置时,挖泥船向右舷转舵,当其转到约40或50时,值班人员发现“金平”轮向其左舷改变航向并直向挖泥船开来。挖泥船继续向右舷转舵,在其航向90约直角时,其左舷后部与“金平”轮船首相撞。

      我方证人作证称,“金平”轮南航航向为205,航速10节。“金平”轮从其右舷发现挖泥船的甲板灯和红白灯号。当“金平”轮船长意识到挖泥船正在前面横越航道时,马上减速并全速倒船,右满舵。这时挖泥船也向右满舵改变航向,从“金平”轮首横越。发生碰撞时,“金平”轮航向为235,“金平”轮碰在挖泥船的左舷后部,碰撞角度直向70~75,挖泥船航向155,碰撞角度约80。

      由上可见,诉讼双方所陈述的案情显然是完全对立的。法官认为,如果“金平”轮是对的,那么其航向应是235,这同我方证人的证词相符。可是对方为逃避责任,竟弄虚作假,所提供的证词前后矛盾,尤其在发现“金平”轮的时间和发生碰撞时的时间以及两船距离、航速、灯号等问题上,漏洞百出,令人无法接受。相反,我方证人黄康船长等则凭着丰富的航海经验,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根据发生碰撞时的情况如实地向法庭提供证词,并提供了原始车钟日记和轮机日记,这两本日记的记录项目清楚无疑,没有任何修改的痕迹。法官认为这些记录是“金平”轮真实可靠的文件。从中可以看出黄康船长在发现挖泥船后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正确的,并且可以说明黄康船长是位谨慎的船长。

      在七天紧张的审判过程中,黄康船长充分发挥自己熟悉国际航行规则及苏伊士运河的航行规则的优势,他用流利的英语回答了法官和对方辩护人提出的一百多个问题,而且证词和证据都是明确无误的。他态度诚实,严肃认真,充分摆事实讲道理,尊重法庭,赢得法官的好评,法官对他的道德品质、航海技术等方面作出了高度的评价,称:“‘金平’轮船长是一位给人留有深刻印象的,聪明的,合格的船长,他了解自己的职责,严格管理自己的船舶,是一位忠诚老实的人。”

      1983年3月21日,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法官巴里希恩当众宣读了判决书,宣判“玛丽亚路易斯”号挖泥船在碰撞中应负百分之百的责任,应承担赔偿“金平”轮修船费用和六年利息,及法律费用损失计十三万美元,我方获得全胜。这个判决在英国海事律师界和保险界都引起很大的震动。因为英国高等法院海事法庭对于同时航行的两船碰撞事件,判决其中一方应负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还是罕见的。为此,英国的《金融时报》立即发表消息,盛赞“中国船长是合格的、称职的”,同年3月22日,《人民日报》也发表了新华社发的专电,称赞以黄康船长为主的“金平”轮海事小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打赢了这场国际海事官司,“使国家避免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了新中国航运事业的声誉。”

      终于胜诉了,积压的心头六年多的愤懑一扫而光。黄康如释重负,长长地嘘了一口气,这才发觉这些年来,日子过得是多么的沉重啊!在凯旋的途中,路过香港,他再也按捺不住了,三更半夜敲开了老同学的家门,当他见到老同学,没说两句,就斜坐在沙发上睡着了,这些天,他确实太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