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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院学生会章程
  •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3-23 16:41 阅读:次 字体【
  •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院学生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团委全面领导、院党总支全面指导、院团总支具体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会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全院学生群众性组织。同时对班委会的工作加以指导、督促和协调。

    第二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遵守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三)发挥好学院同全体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和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深入社会,组织同学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正确认识社会,锻炼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协助学院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三条 学生会的工作原则

    学生会的工作既要保持代表学生利益的原则性和主导性,又要保持在院党总支领导下、院团总支指导下的群众性和自主性,要有团结、民主、求实、创新的工作方针,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全心全意地为同学服务。


          第一章 会员

    第四条 凡取得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籍,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通过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五)向本会提起申诉和请求帮助。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服从本会及各级基层组织的领导,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声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七条 本会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建议对会员进行适当奖励或惩罚的权利。

    第八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航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全体会员负责,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由学生委员会召集。学生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且得到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提出要求,学生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 航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班委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进行选举、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学生委员会;

    (五)收集代表提案,审议或转作意见或建议。

    第十六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代表与反映会员意见并向会员汇报其履行代表责任的情况的权利和义务;

    (二)有对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列席本会其他会议的权利;

    (四)有依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有关机构提出询问的权利;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有执行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义务。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生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由学生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监督,对外代表学生会;

    (二)学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三)学生委员会在进行选举、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 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解释本章程,制定和修改除本章程以外的规则、条例,撤销各级学生会组织制定的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决定;

    (三)根据学生委员会提议决定本会机构的设置、合并与撤销;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五)监督学生会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部门工作汇报;

    (六)制定本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阶段性计划,监督执行;

    (七)收集委员工作议案、代表日常提案和会员意见或建议并及时予以处理,维护会员正当权益。

    第二十条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应将有关本会工作的重大决定公告全体会员,建立合理渠道及时公开本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委员对学生会有关工作有质询权。

    第二十三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是航海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最高执行机构,负责向学代会及其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航海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工作管理规定》;

    (二)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和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领导学生会下属各级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定期召集院学生会工作会议;

    (四)制定学期、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学生会职能机构设置,提出聘任和撤换各部负责人的意见;

    (六)指导学生会工作,对学生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三章 航海学院学生会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建立“主席团+工作部门”的学生会组织架构模式,实行轮值制度。航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设置

    (一)航海学院学生会内部机构设置组织部、办公室、体育部、传媒部四个部门;

    (二)航海学院学生会组织级别:院级 A 类学生组织,主席团为 A类干部,部门负责人为 B 类干部,干事为 C 类干部;

    (三)航海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编制数:总编制数控制在30人以内。主席团3人、部门负责人为3-5人,干事按各部门工作职能及工作量实际设置;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四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产生

    第二十七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条件

    (一)航海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

    (二)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怀,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四)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八条 航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人员产生

    (一)航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由各班委会推荐或自荐,报院团总支审核并同意后,报院党总支同意,最终由校团委备案。

    (二)航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要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三)航海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航海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由院团总支推荐,报院党总支同意,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班委会

    第二十九条 班委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党总支领导及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并接受辅导员和班主任的双重组织和领导,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工作及负责本班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班委会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或自荐,经班级选举同意后,由辅导员审核、确定,报院党总支及团总支备案。

    第三十一条 航海学院班委会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班级日常工作任务。

    (二)完成院学生委员会布置的工作和任务。

    (三)行使院学生会和校学生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航海学院学代会和学生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